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134號
TPDV,113,除,1134,2024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杜玟靜(即杜玟修之繼承人)

杜書煒(即杜玟修之繼承人)

上列一人
輔 助 人 杜玟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0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