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周飛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19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42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7月1日 屆滿(因同年6月29日、30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 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