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林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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