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57號
TPDV,113,訴,757,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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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鄭摩西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被 告 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瓊
訴訟代理人 傅俊立
鄭意玲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蘇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更正前主文欄 更正後主文欄 被告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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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