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89號
TPDV,113,訴,3689,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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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9號
原 告 張展圖
張孟傑


被 告 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0日所召開之第
63屆(0000-000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之議程參、十一、討論提
案案號第二案案由及說明三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國
獅子會台灣總會實際經費收入與支出對照表如起訴狀附件十三
所為通過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決議
,核其先、備位聲明均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
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又其先位備位聲明終局經濟
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亦相同,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
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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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