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02號
TPDV,113,訴,360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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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02號
原 告 呂美銀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壽險
公司)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
幣(下同)102萬6557元,為其固有財產,並非訴外人即被繼承
呂茂寅遺產,不得對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是以,本件原告
排除系爭保單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即為102萬6557元。從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萬6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保單號碼 險種名稱 要保人 保單價值準備金 1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呂美銀 29萬3690元 2 Z000000000 南山新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 呂美銀 23萬8220元 3 Z000000000 南山312還本終身保險 呂美銀 49萬4647元 總計 102萬6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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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