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42號
TPDV,113,訴,3242,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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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2號
抗 告 人 鄭展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正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
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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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