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05號
TPDV,113,訴,310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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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5號
原 告 吳新宇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吳向澤

吳智華
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9,117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市場價格乘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1/4)為準。審酌系爭不動產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
公尺約31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
卷可參,是系爭不動產應以每平方公尺31萬元計算其價值,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78,400元(計算式:310,000×〈74.45
+13.93+66.18〉×1/4=11,978,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4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117元外,尚應
補繳98,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共有權利範圍 1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全部 2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 29/100 3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8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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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