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41號
TPDV,113,訴,264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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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蔡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二十九萬五千四百零六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二十九萬五千四百零二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言詞辯論時就起訴狀附表一違約金項下本金之利 息部分原記載為「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 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 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見本院卷第10頁),嗣更正為「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 ;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 之」(見本院卷第87頁),係更正其事實上陳述,依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向原告簽訂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2 筆,借款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均自109年4月22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自撥款後前1年為 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2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



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計算, 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 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嗣被告 於110年12月22日就上開2筆借款向原告辦理還款期限展延1 年,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4月22日;另於111年7月21 日再次就上開2筆借款向原告辦理還款期限展延1年,約定借 款到期日展延至114年4月22日,其餘條件均無異動。依放款 借據第11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 本借款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本借款利率應加年率1%固定計 算,違約金自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詎被告分別自1 11年9月22日、111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原告無 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分別尚欠本金229萬5406元、229萬5402元及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放款借據及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就 本案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政策 性貸款專用)、申請書、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表、放款查詢單及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等為證( 分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3頁、第66頁至第71頁),核與其所 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 放款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
帳號 000000000000 本金 229萬5406元 利息 起日 迄日 利率 111年9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2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22%計算。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3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345%計算。 111年12月21日 112年3月22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47%計算。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47%計算。 112年3月29日 113年3月26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5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595%計算。 113年3月27日 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7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72%計算。 違約金 本金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備註 111年9月22日起至113年5月5日所產生之違約金2萬704元、利息12萬478元,共計14萬1182元。 附表二:
帳號 000000000000 本金 229萬5402元 利息 起日 迄日 利率 111年8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2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22%計算。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3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345%計算。 111年12月21日 112年3月22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47%計算。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47%計算。 112年3月29日 113年3月26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5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595%計算。 113年3月27日 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7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72%計算。 違約金 本金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備註 111年8月22日起至113年5月5日所產生之違約金2萬1923元、利息12萬4806元,共計14萬6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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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