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30號
TPDV,113,訴,2530,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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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0號
原 告 姜宗藩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誼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依何法律依據而為請求)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以113年度訴 字第253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民國113年5月31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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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