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43號
TPDV,113,補,84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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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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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