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義間請求返還委任事務款項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