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王靜慧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梁敏全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 告 林婉如
訴訟代理人 沈 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1
65,000)。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日安好咖啡行合夥關係自
民國112年6月29日起不存在,經查,原告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元,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元,
原告並以自行繳納依此價額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收據可憑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