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62號
TPDV,113,補,176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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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盛傑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陳明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3月1日簽訂不
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街000巷0
0弄0號房地,以總價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出賣與被告;惟原告
已於113年6月21日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爰聲明求為確認
兩造間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情。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抗字第294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
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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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