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35號
TPDV,113,補,173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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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鄧依依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OO曾OO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
22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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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