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27號
TPDV,113,補,172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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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 6,339,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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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