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辟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泓桀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少塵間給付承攬報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6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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