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01號
TPDV,113,補,1701,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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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陳俊誠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帕加尼中國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46萬元,及其中1650萬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其中1296萬元自110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金額2946萬元,加計起訴前即其中1296萬
元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止之利息197萬7732元,合
計3143萬7732元,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3143萬7732元(小數點
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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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帕加尼中國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帕加尼中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