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78號
TPDV,113,補,167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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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陳桂香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柏森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經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又其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自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給付38
,657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按月給
付4萬元,40,000元÷30×29=38,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
為1,398,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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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