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告 顏嘉琪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
李家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千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