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54號
TPDV,113,補,165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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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品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凱斯東數位行銷
限公司蘇尚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99,475元(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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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