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28號
TPDV,113,補,162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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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李健榮
王羿凱
胡柜澍
洪暐庭
被 告 徐玉華

劉冬玉

張春芳
賀加
鄭安伶
周金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 將坐落在中正區永昌段三小段326地號,門牌豐年退舍之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遷離戶籍,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價核定之。因系爭房屋 屬軍用職舍,無庸課徵房屋稅,故無評定現值可供審認,復 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原所有權人為陸軍司令部,建造時間久 遠,而未提供具體屋齡。觀諸原告所提供系爭房屋之照片, 系爭房屋之屋齡應有50年,為地上層數1層、無地下層之加 強磚造建物,又被告所占用之房屋面積各為31.08平方公尺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被告各自占用系爭房屋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1萬4,064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 物價額試算系統截圖畫面在卷可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68萬4,384元(計算式:114,064×6=684,38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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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