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曹瑜舜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