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80號
TPDV,113,補,1280,202407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英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2,746
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3,199元,共計72萬5,9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