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3年度,923號
TPDV,113,聲再,923,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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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23號
再審聲請人 陳飛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威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
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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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