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56號
TPDV,113,監宣,456,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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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葉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葉柯木莉(女、民國000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葉柯木莉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葉柯木莉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 字第99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 人,關係葉柏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葉柯木莉 目前每月醫療、看護及生活開銷約新臺幣(下同)九萬餘元 ,經濟負擔沉重,而葉柯木莉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均非其實際居住使用,為獲取較高經 濟效益,並籌措日後長期醫療及生活費用,有處分系爭不動 產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監護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 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建物土地 登記謄本、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長照機構繳費證明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等件為證 ,並據本院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997號卷查明,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葉柯木莉現無其他收入,每月長照及生活費用約9 萬餘元,開銷甚大,因系爭不動產非其實際居住使用,為 提昇系爭不動產經濟效益,並籌措葉柯木莉長期照護費用, 且處分系爭不動產行為,經葉柯木莉之其他子女同意,此 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認聲請人聲請代理 葉柯木莉處分系爭不動產,自屬有利於葉柯木莉,核與前揭 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另就葉柯木莉名下如附表二編號 2至5所示之土地(即附表編號5、6、7、8之土地),其上 所座落如附表二建物,因非屬葉柯木莉所有,故聲請人主 張就附表二不動產處分後所得價金,由葉柯木莉建物所有 權人按附表二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等情(見 本院卷第55頁),經核尚為公允,是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益,聲請人應將處分系爭不動產後所得金額,存入葉柯



木莉之帳戶內,並利用於其醫療、生活之所需;聲請人並應 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 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1 嘉義縣○○鄉○○段0地號土地面積:38.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3) 2 嘉義縣○○鄉○○段0地號土地面積:7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3) 3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8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4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1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3) 5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92.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6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89.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7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9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8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9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9 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葉柯木莉名下土地 建物 價金分配比例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3)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所有權人葉柯木莉葉柯木莉取得百分之100 2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5)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所有權人葉宇超) 葉柯木莉取得百分之60;葉宇取得百分之40 3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6) 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所有權人葉哲豪葉柯木莉取得百分之60;葉哲豪取得百分之40 4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7) 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所有權人葉柏廷葉柯木莉取得百分之60;葉柏廷取得百分之40 5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即附表編號8) 嘉義縣○○鄉○○路○段0000號(所有權人葉宇超) 葉柯木莉取得百分之60;葉宇取得百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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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