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61號
TPDV,113,消債聲,6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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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怡燕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懷智
林詩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怡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11 3年消債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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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