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杜榮瑞即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教育部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臺教社 (三)字第1070196385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該財團法人113年5月11日 第2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並報請教育部以113年6月21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053649 號函核予許可修正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鑫淼教育 基金會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 照表、113年5月11日第2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2屆第5 次董事會簽到簿、本院登記處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3年6 月21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053649號函等件為證(參本院 卷第13-36頁)。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 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