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057號
TPDV,113,救,1057,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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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高軍
代 理 人 黃志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徐雨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976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76號履 行契約事件提起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業據其提出該基金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之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 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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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