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88號
TPDV,113,建,8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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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訟 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非當事人單方所得片面捨棄或變更,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如原告向非合意之管轄法院起訴,即 違反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自得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該合意之管轄法院(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向被告承攬新竹香山安東彌勒 道場主殿區第二期(禪苑、迎賢樓)新建工程之模板組立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簽訂工程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伊於完成系爭工程後,被告亦以工 程款支付同意書同意計價結果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76 9萬8,111元未付,經催討未獲置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足見本件係兩造因系爭契約關係所生訴訟。又依系爭契約第 13條第1項約定:「遇有任何爭執,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35頁 ),堪認兩造間已就系爭契約之相關爭議,合意由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專屬管轄 訴訟,則依前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排除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是以,本件訴訟應受前開合意之拘束,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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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