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游志謙
12號4樓
被 告 游志弘
游蔣梅
12號4樓
游錦如
游敏菁
游錦靜
被 告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游忠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游志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繼承人游忠誠於110年10月29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兩造均為被繼承 人之子女,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被 繼承人游忠誠所遺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遺產,系爭遺產並無 約定不予分割,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此,原告爰依民法 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為 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被告游蔣梅、游錦如、游敏菁、游錦靜、游敏如到庭陳稱: 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游志弘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 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 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 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游忠誠於110年10月29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進行分割,兩造均為被 繼承人游忠誠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游忠誠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為證,堪認為真實。又被告游志弘經本院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迄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亦堪信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自行為協 議分割之情為真。是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 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被告游志弘不願出面辦理繼承事宜, 亦不願出席調解,致兩造無從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則原告依 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性質屬存款、投資,由兩造按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 示之方式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從 而,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堪予採納。準此 ,本院認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案 ,各繼承人分割後按應繼分可分配之數額相當,且未侵害未 到庭之被告游志弘之利益,核屬公平,尚值採取。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 理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 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
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 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 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 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 5,29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0 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0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0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0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0,000 7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64,927 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75 9 存款 瑞興商業銀行 8,588 10 存款 華泰商業銀行 74 11 存款 中華郵政 55,342 12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 100 13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07 14 投資 全友:872股 7,176 15 投資 中環:20,000股 176,400 16 投資 華映:23股 0 17 投資 兆赫:20,000股 394,000 18 投資 碧悠電子:2,000股 0 19 投資 中信:15,600股 0 20 投資 茂德科技:1股 5 21 投資 尖美:10,000股 0 22 其他 悠遊卡 (0000000000) 1,456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游志謙 七分之一 2 游蔣梅 七分之一 3 游錦如 七分之一 4 游敏菁 七分之一 5 游錦靜 七分之一 6 游敏如 七分之一 7 游志弘 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