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提字,113年度,29號
TPDV,113,家提,2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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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杜家懿




被逮捕拘禁
杜家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開始說要保外看醫生,沒有說要強制 住院,後來變成一定要住幾天,但自己並沒有傷人、妄聽等 情形。自己是因與妻子爭吵,感覺妻子說謊,另聲請人之所 以在賓士車上噴漆,開車前往美國在臺協會,是想藉此告訴 人民政府有某些事情正在發生,之所以開車衝撞總統府花 圃,也是因為聲請人覺得自己的電腦、手機遭他人侵入、操 控,政府應該注意資安議題,而且一般人遭逮捕後,通常都 是走分局、法院大門,但聲請人遭逮捕後,卻是走便道、小 巷子,就是要避開記者,明顯跟與一般流程不同,且聲請人 衝撞總統府一事之後,相關報導很少,足見有人員在控制。 此外,目前松德醫院的治療方式對聲請人並無益處,聲請人 希望可以返家,以電子腳鐐方式監控即可等語。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 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 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程序為之;法 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 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 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 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 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 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 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 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 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 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過往曾因工作壓力大而使用毒品咖啡包,也曾 因失眠問題陸續於精神科就診,後來出現幻聽(有人講話的 聲音)、被害妄想(有人要害自己),有自殺想法,曾於民國1 11年11月於雙和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其他反應性精神疾 病,之後規律於雙和醫院門診追蹤。雖聲請人自述自己有按 時服藥及返診,惟家人觀察聲請人社交功能下降、少講話、 近半年負面想法多,陸續表達自殺意念,且聲請人近期有幻 聽、被害妄想(無形敵人找自己、被監聽監視、被詐欺集團 盯上,要傷害或詐騙自己)之情形。於113年7月1日聲請人因 症狀內容與妻子發生爭執後,於症狀干擾下,對妻子表示為 了要引發政府大眾對於資安議題的重視,而先自行開著外 觀噴有國家、資安、認知作戰、AI攻擊字樣的賓士車至美國 在台協會,隨後遭警驅離,之後又轉往總統府衝撞府前花圃 而遭警方逮捕,經員警陪同至醫院門診評估後,醫師認聲請 人行為衝動性高,建議急診觀察及建議住院,且聲請人尿檢 反應毒品MDMA陽性,而急診留觀期間,其情緒易怒、言談 鬆散不連貫、多被害妄想,曾多次質疑醫師身分,過程中逼 近醫師,威脅感重,然聲請人拒絕住院認遭警非法居留,原 預計聲請強制住院,但因聲請人及家屬希望改至雙和醫院, 經警消非強制送醫下,辦理自動離院,由家屬帶往雙和醫院 ,不料聲請人下車後即自行逃跑,且破壞家中門鎖,復經家 人再次報警,由警消強制帶至松德醫院急診,給予針劑協助 ,而聲請人於113年7月3日與醫師會談時,其態度防備,表 示自己當時是腳滑才開車衝撞總統府,言談中仍表達手機不 安全遭駭客入侵,且依家人觀察,聲請人近期變得多疑,甚 將手機放入微波爐,認手機遭到監控,希望資安問題可以被 重視,故開車衝撞總統府,經兩位醫師評估後,認聲請人明 顯脫離現實之思想合併傷人行為、衝動性高,且於精神病症 下有開車衝撞之暴力行為,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人風險, 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臺北市聯合醫院檢附相關文件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院獲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 0210336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書、強 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精 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書、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 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新北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 理紀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急診病程紀錄、住院病 歷及護理紀錄等件在卷可憑。而自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仍 認自己手機、電腦他人入侵、監控,甚至質疑自身遭逮捕 後,由員警帶同走便道、小巷,避開記者等情形與一般處理 流程有異,懷疑自己開車衝撞總統府後,相關報導很少等情 ,可知其想法仍與現實有所脫節。復參以醫師表示,聲請人 認自己的手機遭詐欺集團及政府連結影響,有明顯之被監視 妄想,雖經住院治療後病情有所改善,但自仍認為衝撞總統 府所引起之關注不足,如果衝撞總統,應可引起大眾更多注 意等情,認聲請人仍受精神病狀影響且有衝動傷人之虞,本 院審酌上情,以聲請人目前病況,尚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 他保護措施,而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綜上,聲請人遭強 制住院之原因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 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 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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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