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62號
TPDV,113,司聲,862,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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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代 理 人 呂嘉坤律師
相 對 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 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 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2,0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原告: 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鑑定費 123,672 112,00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訴人:聲請人 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國立國父紀念館負擔7/50;餘由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鑑定費 165,048 112,000 上訴人:相對人 相對人 裁判費 22,290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993,453 / 12,688,168 ) ×  ( 123,672 + 112,000 ) 〕 × 11%〕+〔(11,694,715 / 12,688,168 ) × ( 123,672 + 112,000 ) 〕 × 14%〕+〔(165,048 + 112,000) 〕× 14%〕】-【 22,290 × 86% 】 合 計 (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52,058 備註 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88,168元,第一審確定(兩造均未上訴)部分為993,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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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