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38號
TPDV,113,司聲,838,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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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高月鳳


相 對 人 馬江秋蘭
馬得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2540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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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