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651號
TPDV,113,司聲,651,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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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賴韋伶

賴佳伶
共同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相 對 人 劉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6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165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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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