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李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正元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正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正元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結清銀行帳戶、清償債務等,現遺產管 理事務已接近終了,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 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李正 元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國泰人壽理賠給付明細、債權文件、存摺 內頁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 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 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 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 務內容尚非繁雜(調查遺產、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清償 債務),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 有遺產移交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 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又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 成(移交剩餘遺產)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 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