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魏睿瑩
賴浚益
賴宏信
賴冠宇
賴映辰
賴芊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華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榮松
聲 請 人 賴宥臻
李柏諺
李佳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賴律霖住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 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