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黃子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一案,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及未敘明及提出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進行哪些職 務、已墊付費用明細及單據等資料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8日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通知書命其 於補正,此項通知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 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 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