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9502號
TPDV,113,司票,19502,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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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50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瀅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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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