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8819號
TPDV,113,司票,18819,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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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19號
聲 請 人 侯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嘉(原名曹錦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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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