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806號聲 請 人 展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評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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