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8806號
TPDV,113,司票,1880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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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06號
聲 請 人 展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評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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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翔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