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3號聲 請 人 鄭文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伯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聲請人民國11 3年6月26日聲請狀附表提示日經塗改,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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