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7709號
TPDV,113,司票,17709,202407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09號
聲 請 人 陳威即景美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源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原本一紙。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如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
為何人?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