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6814號
TPDV,113,司票,1681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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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14號
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周偉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祿貿易有限公司謝明運謝智通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鑫祿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
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明運謝智通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
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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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