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6613號
TPDV,113,司票,16613,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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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筱寗、余蕎葳唐浩恩王湘菱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孫筱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
為「孫筱□」,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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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