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6153號
TPDV,113,司票,16153,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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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53號
聲 請 人 張玉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毓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孫毓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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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