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5494號
TPDV,113,司票,15494,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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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4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
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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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