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0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嚴世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所得
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臺北市內湖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