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273號
TPDV,113,司催,1273,202407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