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聲 請 人 力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瓊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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