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宋奇峰(即宋洪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宋洪呅及宋敦厚及宋奇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